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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金属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 |||||
作者:admin 会员服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81 更新时间:2024/1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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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是学会维持正常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和为会员提供服务的重要经费来源。我会现行的会费标准是2016年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标准为单位会员: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千元,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千元,普通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千元。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随着学会事业的发展和会员单位实际情况变化,目前实行的会费标准已经难以适应学会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充分调研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特制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单位:人民币) 1. 理事长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3万元; 2. 副理事长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1万元; 3.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7千元; 4. 理事及普通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4千元; 5. 除以上标准外,本着自愿的原则,本团体接受会员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二、个人会员 根据本会的实际情况,个人会员暂不收取会费。 第二条 会费缴纳 1.会费缴纳时间 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4月份。 2.会费缴纳方式 (1)本会会费可以采取银行转账、支票、网银转账、现金等多种方式进行缴纳,不做统一规定。 (2)隶属于同一个大集团的单位会员可以由集团统一按照合计会费数额缴纳会费。 (3)由于单位会员的原因确实无法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的,可以由会员单位提出缓缴、减免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后确定具体收取额度和方法。 第三条 会费开支范围 收取的会费将继续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学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具体为:固定资产购置费、会议费、差旅费、日常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学会秘书处以及临时聘任人员的工资劳务奖金及其它等。 第四条 会费管理 1.会费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天津市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2.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本会理事长审定; 3.本会财务账目由专门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4.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5.对于无故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6.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民政局的有关政策执行。 本办法经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生效,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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